赵成民律师:男,一九六O年生人,先后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、吉林大学法学院,获工学法学双学士,国家二级律师。一九九八年获司法部、人事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首届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荣誉。
专职律师执业十年来,曾担任二十几家法律顾问,积累了较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,对于投资、企业兼并、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等项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操作和研究。撰写了《5200-32大型旋压机著作权判例分析》、《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实务》、《浅谈民事诉讼参与人》、《论企业法律顾问地位及设置》、《怎样理解劳动保险纠纷诉讼时效》和《简论孙中山宪法思想》等文章,担任青岛职工大学、青岛大学李沧分校自学考试教学、考评和学术研究等兼职工作。
典型案例
一、代理日本永森工程设计公司在中国哈尔滨市投资设立:中日合资×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。代为起草文件:《日方在中国哈尔滨市设立工程设计机构的律师意见书》、《开办申请书》、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、《合同》、《章程》。并代办审批注册:《开办申请书》和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附日方、中方设计资质、设计人员资质等材料报建设部批准;将建设部批准文件及《合同》、《章程》报对外经贸部审批;协助中方房屋评估、日方设备、仪器评估等进行验资。附上述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局申请注册。前后共用46天时间,受到中日合资方的好评。
二、代理哈尔滨市一高级工种师唐×诉某大学著作权纠纷案。唐×在某大学的口头委托下为其设计绘制一大型旋压机机械图纸,但某大学只付给唐×描图的报酬,申请专利时无唐×的专利权。代理唐×以某大学侵犯其机械设计图纸著作权诉至法院,被诉单位以无合同和只是简单辅助劳动为由抗辩。最后经两级法院判决:唐×拥有著作权,某大学一次性给付唐×损失费23万元。
三、代理鹤岗矿务局一离休干部王××与鹤岗某银行一下属企业开矿权、承包权及收益纠纷案。王××于1995年离休后,与其他二位退休干部合伙承包开发一矿井,在生产经营年产值总额超过1700万元的规模时,发包方某银行以个体无权经营国有煤矿为由终止合作,收回矿井经营权。为此王××等三人以某银行侵害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。最后法院判决:1、王××等人对矿井有承包权;2、赔偿给王××等人损失147万元。
四、代理东北×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(以下简称"建设公司")与广东某市土地管理局(以下简称"土地局")土地权及其代理行政诉讼案。建设公司投资3200万元人民币征地34万平方米。但征地是经过香港××环亚公司在广东某市的办事处代办,代办后其土地使用权主体竟变成环亚公司。诉前委托香港律师代理调查,得知:环亚公司是以1000元港币注册的无限责任公司,其股东是大陆去香港的中国公民通过转让股份而取得的股东,三位中国公民在大陆并无资产。经研究,决定提起行政诉讼,诉土地局:第一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设公司享有;第二、土地出让金是建设公司直接汇至土地局。法院判决土地局滥用行政权力,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建设公司所有。
五、黑龙江省某市税务局局长刘××贪污上诉无罪辩护案。1996年9月刘××在局里集资家属楼,从上级税务局以"赞助"的形式得到房款5万元人民币。后于同年10月由办公室主任张××代交到局财务处,在集资款收据上列明是个人交款。1998年4月,区检察院以刘××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,并于同年11月诉至区法院,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××有期徒刑七年。二审上诉时为刘××担任辩护人,以楼房没有进行公房出售,其被告没有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为由上诉,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判决刘××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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